淄博公积金贷款买房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通过招标 等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 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公积金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及其他可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并依法将借款人贷款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