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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积金政策调整新规最新消息

    经过长期以来对公积金贷款的普遍宣传,公积金贷款也已成为是职工购房贷款的首选,也成为许多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下面的话就随着公积金小编一起去详细了解下关于武汉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内容,供参考。 政策规定,9月1日起,用武汉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也就是说,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面积144㎡以下的房产,最低首付可以两成;如果购买面积144㎡以上的房产,最低首付则需要三成,最高可贷额度均为60万。  武汉、长沙、合肥、南昌四省会将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 2015年1月1日起,武汉、长沙、合肥、南昌四省会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四省会城市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在户籍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贷款要求等,均按照户籍地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除了异地贷款,职工及配偶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贷款。 此外,四个城市公积金缴存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如果职工在武汉缴纳了3年公积金、余额有4万,可转到其他三个城市。 武汉公积金中心介绍,公积金异地使用,只限定于回户籍所在地购房贷款或提取。比如一名在武汉工作的长沙人,他在武汉缴存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回长沙购房,而不能在合肥或南昌使用。 公积金异地使用,还将合并计算两地的房产、贷款次数。比如,职工在武汉有一套房产,或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又想回户籍地合肥购房,则现有房产和贷款纪录,将合并计算,再贷款算二套房。合并计算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得申请异地贷款。 宜昌、孝感和武汉可省内异地互贷 7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与宜昌、孝感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正式启动湖北省内公积金异地互贷,三地缴存职工可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贷款购房。 根据合作协议,武汉、宜昌、孝感三城市实现双边互通,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三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铁路缴存职工可在工作所在地,向购房城市的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购房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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