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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条件

    公积金小编为抚州市民提供抚州市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关信息,公积金提取需要那些办理手续和流程等,这些都是办理公积金提取中会遇到的问题。社保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抚州市具体公积金提取的办理流程。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温馨提示: 1、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抚州市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三、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四、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 1、维修方案及预算 2、单位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 5、属城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等。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贷款合同 2、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及复印件。 提取流程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填写《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同时在表上加盖印章。 2、职工凭单位填写的《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准予提取的,签发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内。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间 1、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3、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在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 5、偿还购房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 7、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在未重新就业满2年后(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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