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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社保缴费基数、缴纳比例、标准

    河源市社保费缴费基数费率表(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险种缴费类型费率(%)缴费基数(元)备注
    单位个人下限上限
    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0108)
    8.00%248918213养老保险调整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8号)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0138)20%8.00%248918213
    机关、事业非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临时工)14.00%8.00%248918213
    国有、集体、私营、外资企业、个体(有雇工)14.00%8.00%248918213
    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灵活就业人员12.00%8.00%248918213
    失业保险城镇工0.80%0.20%121014127失业保险调整依据:《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河人社发[2016]1号)
    农民工0.80%0.20%121014127
    工伤保险一类0.20%
    282514127工伤保险调整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及《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调整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河人社发﹝2015﹞82号)进行调整。
    二类0.40%
    282514127
    三~八类0.50%
    282514127
    医疗保险综合基本医疗内资企业、个体(有雇工)、事业(差额)、机关临工户、行业统筹企业、省级统筹单位在职5.50%2.00%343012864 医疗保险调整依据: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河府﹝2013﹞2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调整。
    外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根据实际选择参加基本医疗或住院基本医疗。
    退休人员5.50%
    343012864
    财政统发人员在职6.50%2.00%42884288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缴费单位类型6.50%2.00%343012864 根据《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河人社发﹝2016﹞97号)及《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罐体的通知》(河人社发﹝2017﹞143号)规定进行调整。
    住院基本医疗(外资)外资企业1.50%
    42884288
    住院基本医疗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含退休)
    5.50%42884288
    综合基本医疗(退休)退休人员(机关事业等缴费单位)6.50%
    42884288
    生育保险机关、事业、企业单位0.50%
    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4127生育保险调整依据:《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15﹞12号)第十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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