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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告法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新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并在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规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前应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对比目前现行有效的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对上述三类传统广告发布渠道经营主体从事广告活动监管,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具体监管对象及监管要求

      1、监管对象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规定》第二条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删除与《规定》实施同日废止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原规定的其他监管对象,即:“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2、广告发布登记办理程序

      《规定》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在开展广告发布业务前,到县级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广告发布活动。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了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外,广告发布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与上述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工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3、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法律责任

      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明确从事广告活动经营主体资质要求

      1、统一取消《广告经营许可证》

      于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删除了原《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从事广告经营应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内容。具体到本次《规定》,亦明确国家工商总局于2004年11月颁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对广告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制”)于12月1日同时废止。显而易见,广告经营主体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之前,已无需再事先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但应注意,在申请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中须含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业务”。

      2、负有广告发布登记义务的三类广告经营主体

      虽然取消了广告经营行政许可,但因“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这三类主体因属大众传播媒介且影响力大,立法意见仍为应对其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强化责任。目前,《规定》提及的广告发布登记法定义务与责任并不适用于网络媒体平台运营主体。

      结语: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出台后,工商总局对于广告发布的管理思路逐步清晰,总体上来看,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为广告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利于传统广告媒体与互联网广告一并共享广告业发展的新成果。但简化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无法可依,并不意味着可以擅自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无论是传统媒体、户外媒体还是互联网渠道,工商部门对所有媒体的广告发布活动均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规范和管理。期待在完整体系的规范和监督下,广告行业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9号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11月1日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第七条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条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吊销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抄告为该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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