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方案 10月1日起实施
珠人社函〔2019〕156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将《珠海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珠海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