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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征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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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征收

      二、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闽政〔1994〕1号文件、省人社厅闽人社文[2012]226号规定:

      1、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高于本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70%记入个人帐户,30%进入统筹基金。

      2、参人单位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闽政〔1994〕1号文件,由机关社保局按日征收千分之5的滞纳金

      四、联系电话

      0591-8321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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