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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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我省实际,对老年人实行下列优待。
一、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农村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65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的酌情减免。
二、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老年人凭进入公园、非商业性展览馆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购买门票时给予优惠。
四、电影院、文化宫、体育场、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部门,应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便利。
五、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上应提倡为老年人让座。
六、车站、港口、机场等经营管理部门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提供方便。应在侯车室设老年人专用座位。
七、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按闽委发[2001]5号文件规定,酌情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依照办理。
八、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会福利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和7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排。
九、商业、水电、燃料、电信、邮政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县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长寿营养补贴,卫生部门定期为他们免费体检、巡诊。
十一、涉及上述敬老优待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优待服务内容,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兑现承诺。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者。由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各设区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应当明确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