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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新政

        

      2021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新政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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