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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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养老保险 实施范围 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
青岛农村养老保险
实施范围
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
缴纳保费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
2、同一投保单位,投保人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优抚户、特困户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集体补助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根据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所在村或单位协调后,可以变更缴纳档次。
3、投保人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年缴纳。
4、投保人可以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部分的缴纳方式,由所在村或单位视情况确定。
5、乡企业为职工所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税前列支。
6、投保人遇到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缴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能力后,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7、投保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并可以继续投保。
关系转移
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学的,可以将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其继续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本人。
保险待遇
投保人年满60周岁,根据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年限确定的养老金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则相应提高。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只能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投保人的丧葬费。
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暂停支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一次性补领,并继续按标准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享受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严禁虚报冒领养老金。虚报冒领养老金者,除追回冒领的资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管理机构
1、 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是青岛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行政管理职能:
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规划和方案;
负责起草制定下发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保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储存、运营、退转、支付;
负责收取和上交管理费、监督检查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财务、档案、计算机管理;
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组织全市的业务培训
2、 各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力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能:
负责制定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收缴保费工作;
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储存、保值增值和运营;
负责对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养老金的核实和发放;
负责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上缴和使用;
负责承办投保人的转、退保手续;
负责各种单、表、证、卡、册的档案建立和管理;
负责组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行;
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和财务报表的填报。
3、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其主要职能:
负责投保的具体组织工作;
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和上缴;
负责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的审报和养老金的发放;
负责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负责定期核对、公布保费收付情况,接受投保人的查询,承办保险关系变更的有关手续;
负责财务管理和各种数据的统计上报;
负责指导村、乡镇企业代办员开展工作和组织业务培训。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管理
1、区管理机构要严把进入关,重点选配经济、财会、统计、计算机、档案等专业人员充实队伍,确保整体素质的提高。
2、区管理机构要视乡镇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采取选派或招聘的方式,配齐乡镇管理员、一般配备1-2人。
3、区管理机构在协同乡镇管理所选配村和乡镇企业的代办员,一般由会计人员兼任。代办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区颁发证书,并行文公布。
4、 区管理机构要根据人员配备情况搞好内部设置,人员不多、基金规模不大的区不搞内设机构,但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5、 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配备调整,要征求市级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报市备案。
6、 区管理机构财务主管的变动要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市保险办可建议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