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佛山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现对《贷款办法》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第三条调整为“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为发放对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发放贷款。普通住房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的规定执行。”
二、第十四条第款调整为:“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量确定最高贷款额。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2年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3年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贷款仍不足够,且个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