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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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材料:
第十九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职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职工配偶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无法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配偶、父母、子女或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配偶关系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专管员须提供身份证。
第二十条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
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补交差价款票据。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与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房屋位于职工或配偶户籍地的,还应提供户口簿;位于职工工作地的,职工本人还应现场签订;位于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第二十一条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