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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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第四条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的费用;